立法工作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6-07-09  来源:铜川市人大常委会

现将《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修改之后形成的决定(草案)公布,欢迎社会公众来电来信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

电话:0919-3185611  0919-3185600(传真)

电子邮箱:tcrdfgw@163.com

寄信地址:铜川市新区正阳路9号,邮编727031,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

联系人:雷培琳

铜川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7月9日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铜川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对《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本市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四)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修改为“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五)将第十八条中的“排污单位”修改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六)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和重型汽车使用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非接触式道路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七)将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建筑土方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八)将第三十三条中修改为“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水泥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

(九)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将本条第二款中的“禁止的区域内”修改为“禁止的时段和区域”。

删去本条第三款中的“市场监管”。

(十)将地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实现达标排放;”

(十一)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修改为“建筑土方未及时清运,或者在场地内堆存时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十二)将第五十三条中的“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修改为“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

(十三)将第五十六条中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将第五十七条中的“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修改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致使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污染物的”。

(十五)删去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

(十六)将条例中“区(县)”修改为“县(区)”。

二、对《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捐赠财产。”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场所,确定设施、场所位置,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五)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六)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七)将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八)删去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九)对部分条文作出如下修正:

1.将条例中“区(县)”修改为“县(区)”。

2.将条例中“市场监管”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3.将第六条第一款“计划”修改为“规划”。

4.将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建立”修改为“建立健全”。

5.将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实时公开”修改为“实时向社会

公开”。

6.将第四十五条“商务部门”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附件:

《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docx

《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docx

关闭
铜川人大微信
铜川智慧人大
(浏览器扫码下载)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