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窑陶瓷发展促进条例》已于2026年8月26日经铜川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6年9月23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9月28日
铜川市耀州窑陶瓷发展促进条例
(2026年8月26日铜川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3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耀州窑陶瓷文化保护传承,培育发展耀州窑陶瓷品牌,促进陶瓷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耀州窑陶瓷文化保护传承、产业创新发展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耀州窑,是指位于今铜川市行政区域内,唐代创烧,五代发展,宋代鼎盛,延续至今,以青釉刻花、印花为代表工艺,兼具制陶、制瓷传统技艺的著名窑场。
本条例所称耀州窑陶瓷,是指含有以耀州窑工艺制作生产的各类陶瓷器。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耀州窑陶瓷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耀州窑陶瓷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会议、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研究解决耀州窑陶瓷高质量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在本区域内履行耀州窑陶瓷发展促进职责。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耀州窑陶瓷发展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耀州窑陶瓷人才奖励、激励制度,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一)在耀州窑陶瓷工艺传承创新、人才培养以及耀州窑陶瓷文化挖掘、整理、研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耀州窑陶瓷文化保护传承、活化利用、产业创新发展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耀州窑陶瓷文化资源普查,编制保护名录,制定保护名录的具体管理办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耀州窑陶瓷文化资源在研究、创作、宣传、展示、产业化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面临失传风险的耀州窑陶瓷文化资源,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支持和保护。
鼓励、支持创建国家、省、市级陶瓷人才相关工作室,通过“师带徒”等方式促进耀州窑陶瓷技艺活态传承。
第九条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耀州窑陶瓷文化资源数据库和数字化保护系统平台,加强耀州窑陶瓷文化资源数字化保护、传播和利用。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询,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耀州窑陶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保护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创新性工艺和设计等方面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
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规范“耀州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陶瓷经营主体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引导、鼓励和支持耀州窑陶瓷经营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品牌,进行品牌宣传和推广,充分挖掘产业价值。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陶瓷矿产资源的勘查和保护,加强陶瓷矿产资源开采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实行保护性开采,推动耀州窑陶瓷矿产资源合理开采与利用,实现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加强和组织耀州窑陶瓷文化的发掘和综合研究。
鼓励和支持各类学校、科研机构、协会、学会和个人等开展耀州窑陶瓷相关的历史、艺术、科技等研究和创新实践,挖掘整理耀州窑陶瓷古籍文献、古窑图谱、传统配方、烧制技艺,编撰、出版耀州窑陶瓷专著、刊物、论文、视听作品等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推广耀州窑陶瓷文化,通过设置耀州窑陶瓷文化宣传活动月等方式,提升耀州窑陶瓷文化影响力。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酒店、宾馆、商超和餐饮行业等宣传推广耀州窑陶瓷文化和相关产品。
自然资源、民政、林业、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雕塑设立和广场、公园、植物园、道路、街巷等的设计、装饰及命名中融合耀州窑陶瓷文化元素。
鼓励和支持学校开设耀州窑陶瓷文化特色课程,组织学生开展耀州窑陶瓷文化研学活动,加强耀州窑陶瓷文化普及教育。
支持耀州窑陶瓷相关景区、博物馆等场所免费开放。鼓励举办耀州窑陶瓷文化交流推广等活动,建立对外交流平台,促进耀州窑陶瓷文化对外传播、交流、合作。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耀州窑陶瓷产业发展相关规划、方案和措施,系统推进艺术陶瓷、日用陶瓷和工业陶瓷等多元协同发展,构建特色鲜明、优势互补、集约高效的现代陶瓷产业体系。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完善耀州窑陶瓷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服务,增强园区产业孵化功能,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扶持耀州窑陶瓷中小微企业,培育龙头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
第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耀州窑陶瓷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耀州窑陶瓷文化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开发耀州窑陶瓷文化旅游线路、研学基地等;
(二)会同有关部门、机构对与耀州窑陶瓷文化有关的工业遗产、古窑遗址等活化利用;
(三)支持与耀州窑陶瓷文化有关的博物馆、非遗馆、园区和企业等开发具有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生产流程体验、文创产品开发推广等功能的旅游项目;
(四)其他有利于耀州窑陶瓷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工作。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耀州窑陶瓷产业集聚发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引导陶瓷产业合理布局,推动完善产业链、供应链,形成各类陶瓷经营主体协同发展、上下游产业配套衔接的产业格局;
(二)会同科学技术等部门推动产业研发设计、创新孵化、中试验证、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耀州窑陶瓷产业发展提供专业服务和技术支撑;
(三)支持建立陶瓷产业联盟,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引导陶瓷经营主体制定原料、器型、色彩等团体标准;
(四)指导和支持共享研发设备、共享生产线建设;
(五)推动耀州窑陶瓷产业数字化发展,支持企业技术和智能化改造;
(六)促进耀州窑传统技艺与现代科技、时尚元素深度融合;
(七)其他有利于耀州窑陶瓷产业集聚发展的工作。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耀州窑陶瓷人才服务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强陶瓷领域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动耀州窑陶瓷人才培养体系建设;
(二)会同教育、科学技术等部门推动各类学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人才培养、技术创新;
(三)开展陶瓷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和推广特色劳务品牌建设与耀州窑陶瓷文化产业协同发展;
(四)举办耀州窑陶瓷技能大赛、设计大赛等活动;
(五)鼓励和支持从业人员参加国内外培训、交流、研修等活动;
(六)耀州窑陶瓷人才服务保障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商务、经济合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耀州窑陶瓷电子商务发展,培育和推广陶瓷新零售、直播电商等新业态,规范耀州窑陶瓷产品线上经营。完善线下展销网络与消费场景,优化陶瓷特色商业街区布局,推动线上线下渠道融合互通。支持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国际性展会等方式拓展国际市场。
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指导耀州窑陶瓷经营主体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宣传耀州窑陶瓷文化,对融合文化讲解、技艺展示的电商给予扶持。
第二十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耀州窑陶瓷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反映行业诉求,提供信息咨询、合作交流等方面的服务,促进耀州窑陶瓷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耀州窑陶瓷发展促进工作相关的意见征集和投诉举报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