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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七届〕第四十二号
发布时间:2025-07-10  来源:铜川市人大常委会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诉源治理 推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的决定〉的决定》已经2025年6月25日铜川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25日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的决定

(2024年12月26日铜川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6月25日铜川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1.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是党的领导下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和有效延伸,以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遵循预防为主、多方联动、高效便民、合法公正的原则,通过构建多元化主体参与、多种方式并举、多种渠道畅通的工作体系,实现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综合施治。

2.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控、分级负责、分层过滤”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下多方协同、权责明晰、运行规范、高效联动的工作机制,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实现矛盾纠纷的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协同治理,不断推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明确权责关系,凝聚多元解纷工作合力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工作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健全完善社会风险隐患排查、预警、防控、处置,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和新经济新业态风险防控等机制,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矛盾纠纷化解职责。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培育各类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发展,充分发挥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社会治理,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资源向基层倾斜,积极推进“无讼村(社区)”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综治中心,组织协调辖区各司法派出机构,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工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4.人民法院应当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前提下,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进一步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纠纷化解职能的组织协调配合,推动在程序安排、司法确认、法律指导和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等方面有机衔接,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司法保障。深化分流、调解、速裁、快审机制改革,提高审执质效,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减少衍生诉讼案件发生。加强对诉讼高发领域、新类型纠纷、涉诉信访以及社会治理动态和热点问题的分析研判,针对审执工作中反映的公共政策、行政管理、依法行政等方面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社会治理完善。

5.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健全公益诉讼、检察听证、司法救助等制度,完善参与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以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邀请或者联合调解组织调解,共同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办理有明确被害人的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法促进刑事和解。注重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引领作用,以检察建议推动行业整治、促进依法行政、化解社会矛盾。

6.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机制,持续完善“和为贵”调解室功能配置,积极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治安调解工作。对于符合治安调解的纠纷警情,及时调解处置;属于非警务事项的,应当依规分流到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处理,并做好法治教育。

7.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强化本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的综合协调和指导,促进各类调解衔接联动。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治宣传、人民调解、行政复议、公证、法律服务管理等作用,进一步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培育和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推动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参与基层矛盾纠纷的预防、调处及化解工作。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完善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积极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建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联系点制度,定期排查并妥善化解因欠薪、不规范用工等引发的纠纷,最大限度防止争议转化为诉讼案件。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和调解员、仲裁员的管理,提升劳动争议处理效能,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和市政建设工程等领域的监管,特别是矛盾纠纷频发的商品房交易、物业服务等方面,从源头预防减少各类矛盾纠纷。加强房地产和市政建设工程等领域的专业调解工作,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推动住建行业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10.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健全完善医患沟通机制,加大医患矛盾排查化解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建立健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推动医疗纠纷源头预防化解。

11.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知识产权和消费纠纷调解组织网络,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充分运用调解服务资源开展知识产权和消费纠纷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

12.信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按照“调解优先,应调尽调”的原则,推动信访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得到化解。

13.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领域的主管优势,通过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方式,推动指导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加强行政调解委员会和主管行业领域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不断提高相关领域的风险防范和矛盾纠纷源头化解能力,对矛盾纠纷易发、高发、频发的领域,要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落实保障措施。

14.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工商联等群团组织,以及法学会、仲裁委、行业性协会等应当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

三、完善保障机制,夯实多元解纷工作基础

15.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保障机制,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统筹保障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所需经费。

16.健全矛盾纠纷化解专业化队伍,优化调整人民调解组织成员。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托调解组织依法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鼓励和支持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离退休党员、教师、政法工作者,以及农村优秀基层干部、退伍军人、文化能人、返乡创业人士等担任人民调解员。

17.建立健全多层次联合培训机制,完善调解员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加强调解技能、调解协议制作等培训,提高调解员调解能力和水平。

18.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运用,探索科技赋能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统筹推进综合性、专业化多元解纷信息化平台建设,推动综治中心、信访接待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诉讼服务中心、检察服务中心、政务咨询投诉举报中心等资源力量整合,打通数据壁垒,推进诉讼和非诉讼纠纷化解平台之间的集成融合,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促进矛盾纠纷线上“一站式”预警、研判、流转、化解、确认。

19.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大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宣传,深入普及非诉讼解决纠纷的好处及途径,公布典型案例,引导群众了解非诉解纷机制,鼓励群众优先选择非诉方式化解矛盾。健全完善社会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机制,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辅导工作人员,在发生矛盾纠纷时及时提供心理干预服务,积极疏导、缓和情绪,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四、加强监督指导,推动多元解纷提质增效

20.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本级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的督导检查。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落实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的具体措施,夯实工作责任,总结推广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典型经验做法,推动工作长治长效。

21.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调研、专题询问、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方式,依法监督支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动员人大代表充分发挥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优势,积极参与和支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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