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工作
立法“三步曲”奏响绿色生活新乐章
——铜川市人大常委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侧记
发布时间:2023-07-24  来源:铜川市人大常委会

生活垃圾分类是社会治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23年3月1日铜川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2023年3月2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将实现有法可依的治理“新常态”。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段林荣表示,条例集中体现了我市近年来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中的一系列成熟做法和创新成果,条例的出台实施为新时代做好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通过立法来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着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由倡导阶段进入了依法强制施行新阶段。

为何立?

——明确思路指明方向

《条例》是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的一个重点立法项目。整个立法过程领导关注、群众关心、涉及面广、立法难度大。在这部法规的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明确立法思路,把握立法原则,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积极推进立法进程。

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社会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我市生活垃圾日产生量在500吨以上。为了解决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问题,市人民政府制定了《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采取可回收垃圾资源化利用、厨余和有害垃圾无害化处理、其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系列措施,不断提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水平。为了巩固拓展工作成效、提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治化水平,亟需一部专门的法规进行规范和指导。

坚持立法为民,以民为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冀长安介绍:“生活垃圾分类受众面大、涵盖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实际,充分反映人民意愿。”《条例》充分考虑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现状和人民群众期盼等方面的因素,并借鉴了其他地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和实践等方面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明确规划与建设、减量与促进、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等环节的规范和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形成了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基本制度体系。

怎么立?

——开展调研民主立法

立法是个精细活,是件“苦”差事。一部法规要经得起群众“挑剔”和实践检验,必须静下心、沉住气,发扬“工匠”精神,打磨好每一个细节。《条例》的顺利出台,既体现了党的领导和人大主导作用,又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

为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拓宽立法视野和思路。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考察学习组先后赴湖南长沙、江西南昌和宜春两省三市学习考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经验和实践体会,形成了《学习考察报告》,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2022年9月2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和市人大城乡环资委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工委立即着手启动调研和修改程序,第一时间将草案在铜川人大网、微信公众号公开发布、寄送人大代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区县开展立法调研并征集有关部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学习研究外地立法经验,召集市政府相关部门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征集意见,组织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进行立法协商。随后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初审委员会意见、征集到的各方面意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级有关政策,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用的原则,逐字逐句对草案进行修改,反复完善。最终,《条例》顺利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立什么?

——全面规范加强管理

《条例》共八章六十一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减量与促进,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八个部分,主要明确了部门职责、分步实施、处理方式,并对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分类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规范、源头减量、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条例》对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义务,旅游、住宿、餐饮服务等行业在源头减量方面的职责做了明确。如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服务行业应当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餐具。

《条例》还对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如违反《条例》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应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2023年7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条例》宣传贯彻启动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魏四新强调,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强城乡统筹、推动习惯养成、加快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政策,齐心协力,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争做垃圾分类的宣传员、践行者,为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建设幸福美丽铜川贡献力量。(供稿人 韩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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